徐州师范大学信息员章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8-10-30浏览次数:236

徐州师范大学信息员章程

徐州师范大学“信息员”工作章程

 

(试行草案)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徐州师范大学“信息员”,是徐州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的第三级,“信息员”组织直属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领导。

第二条  “信息员”是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和学院两级组织的指导与帮助下,由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心理自助与互助团体。

第三条  “信息员”组织的宗旨是:“传播心理卫生知识,提高心理调适能力,发挥心理自助功能,消除心理问题隐患,优化个性心理品质,促进心理健康发展。”

第四条  “信息员”的主要活动形式

(一)利用宣传栏、校报、广播、网站等各种媒体,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;

(二)通过专家、学者开办讲座,组织团体辅导等,促进广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自我发展,丰富校园心理文化生活;

(三)通过面谈、电话等形式,帮助同学们解决日常遇到的心理疑难问题;

(四)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安排下,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,积极协助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做好相应工作。

第五条 “信息员”组织的一切活动,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 

第二章  信息员

第六条  信息员条件

1.取得信息员资格必须是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;

2.思想高尚,品行端正,责任心强,有奉献精神;

3.具备一定的健康心理学知识,热爱信息员工作;

4.心理健康,对人对事认知清晰,情绪乐观稳定,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强;

5.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,在班级中有较好的人缘;

6.能够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,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。

第七条  产生程序

1.新生入学之后,有意成为信息员的同学向本院辅导员提交申请;

2.辅导员采取推荐或选举等形式,选出本班信息员,每班1~2名;

3.填写“徐州师范大学信息员登记表”,上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;

4.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,组织培训,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,成为正式的信息员;

5.信息员任期一般为4年。

第八条  信息员的权利

1.对“信息员”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;

2.优先参加“信息员”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;

3.参与“信息员”组织举办的各类评优、评奖活动;

4.提出申请,退出“信息员”组织。

第九条  信息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

1.践行“信息员”组织的宗旨,自觉维护“信息员”组织的形象;

2.执行“信息员”组织的决议,遵守组织章程、纪律,服从组织安排,完成组织委托的工作;

3.无偿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同学;

4.参加“信息员”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。

第十条  信息员的职责

1.努力学习心理学知识,不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自身心理素质;

2.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指导下,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,帮助同学们树立科学的心理健康观,重视身心的健康发展;

3.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、有益于同学们身心健康的活动,如创办心理健康知识角,开设“心理对对碰”聊天角等,为班级营造良好的心理氛围;

4.随时关注本班同学的心理动态,及时发现班级同学中出现的心理偏差,尽其所能在心理上给予帮助;

5.发现同学中有异常行为或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时,及时向辅导员或直接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反映;

6.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展其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形式与机构

第十一条  “信息员”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统一领导下,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开展活动;每个学院为一个活动小组,设站长一名,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
第十二条  “信息员”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拟定,纳入班委会工作范畴;学期工作总结在学期结束前上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,新学期工作计划在开学初上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。

第十三条  全体信息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二次。

 

第四章  培训与学习

第十四条  每一位信息员都享有培训的权利,承担接受培训的义务。

第十五条  培训以专家讲座和班级授课为主,其它形式为辅。培训合格后为学员颁发“徐州师范大学信息员”证书。

第十六条  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统一安排。

 

第五章  奖励与处罚

第十七条  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信息员,根据有关规定,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、颁发资金、奖品和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同形式的表彰。

第十八条  凡有违反“信息员”组织章程或有关规定,触犯“信息员”组织有关纪律,做出有损“信息员”组织声誉的行为者,视其性质及程度,根据有关规定,给予点名批评、自我检查、撤消职务、取消信息员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罚,违反校纪、法规者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制定有关奖罚规则和实施奖罚。

 

第六章    

第二十条  “信息员”组织其它规则的制订,均以本工作章程为准则,不得与本章程冲突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工作章程的解释权归徐州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工作章程自“信息员”组织成立起执行。